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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流企业自有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发布时间:2014/7/15    来源:   阅读次数:1463
     

       一家大型物流公司的老总秦先生,近期为扩充业务,计划将公司旗下一块位于市郊的闲置用地作为商品仓储及提供货物配送服务。两年前公司刚成立时,曾听同行的朋友提起物流企业自有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可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的税收优惠,当时由于企业刚启步,租用的场所不符合政策规定。现在企业已初具规模,但两年过去,税收优惠是否还适用呢?秦先生带着疑问拨通了地税12366咨询热线。

      咨询员的答复让秦先生感到非常高兴,优惠政策还是适用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3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也就是说,秦先生公司的仓储设施用地到今年年底前仍可享受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

      咨询员进一步解释,该优惠政策对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以及仓储设施用地等都进行明确规定,如:

      物流企业,是指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服务的专业物流企业。

      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的,且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食品、饮料、药品、医疗器械、机电产品、文体用品、出版物等工业制成品的仓储设施。

      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若企业符合文件规定的减税条件,需持相关材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纳税人才能尽早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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